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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境人民币直投开闸前 先闻“股市禁入”声 [打印本页]

作者: 股票王    时间: 2011-8-24 08:46
标题: 跨境人民币直投开闸前 先闻“股市禁入”声
    8月22日晚间,商务部发出《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结合前些时候香港金管局所称的人民币FDI或年内出台的消息,跨境人民币直投启动迹象十分明显。
    央行昨日(8月23日)也公告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以前未参与的11个省(市、自治区)将被覆盖,显示人民币国际化进入和流出的渠道都在加速拓宽。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要求跨境人民币在我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等,这意味着如果资金合规运作,股市不能直接享受到人民币FDI的好处。
禁投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

    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概念,《意见稿》予以明确,它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意见稿》对“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进行了详细解释,它主要指两类人民币:一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二是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对于直接投资的范围,《意见稿》除了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外,特别提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相关专家表示,这类投资已偏离了FDI的基本职能,以前可能有很多资金打擦边球,以贸易、FDI进来投资资本市场。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曹红辉指出,相关证券的账户开放需在QFII开放的情况下才能实行,但同时要完全控制也是很难的。
    此外,审核等级也有了明确划分。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且属于4类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须报商务部审核。这4类情形是: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人民币回流渠道加速拓宽

    《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到8月31日,结合香港金管局副总裁彭醒棠所称的“预计人民币FDI年内出台”的言论,人民币FDI推出似乎近在眼前。
    “这是促进金融开放、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具体步骤。”曹红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目前,在香港流通的人民币无法自由回流内地,仅有境外央行、港澳清算行、境外参加行等3类境外机构开通了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市的试点。其他资金只能存放于银行或投资于债券等有限的人民币金融产品。
    今年以来,香港的人民币不断增多,来自香港金管局的数据显示,香港人民币存款于6月底达到5536亿元。跨境贸易结算的人民币汇款总额由5月份的1534亿元,增加至6月份的2051亿元。
    上周,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港宣布多项金融贸易措施帮助香港发展,其中包括港企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FDI)、人民币QFII(又称小QFII)以及在内地推出港股ETF等。其中的FDI、QFII都将有利于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育新指出,“上述举措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重心调整。准许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开展对华直接投资,尤其有助于提高欧美等地区市场参与者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从而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实现我们减少外汇储备增长的初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至全国

    昨日,央行还发布公告称,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  (市、自治区)后,将进一步扩大至全国。
    央行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等此前未能参加结算的11个省(市、自治区)的企业,得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同时,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
    央行称,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曹红辉认为,接下来可研究的方面还有很多,建议通过央行间合作机制建立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鼓励东盟国家发行人民币计划的主权债券。对于目前进出口中采用人民币对美元结算的不对称现象造成的外汇储备急剧增长,切不可因噎废食,而应着眼长远,及时完善政策措施,实行反向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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