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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提醒:5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时效两个月内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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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机007
时间:
2012-3-7 11:34
标题:
维权提醒:5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时效两个月内到期
5公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时效2个月内到期
记者 余以墨
根据《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为两年。《投资快报》提醒广大投资者,截至2012年4月30日,有5家公司诉讼时效即将结束。也就是说,如果有股民欲起诉这六家公司,必须赶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以下是六家公司的信息一览和维权详情:
一、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盛达,原名ST威达,股票代码000603)
2010年3月23日,证监会发布[2010] 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调查认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2006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07年年报披露不及时等虚假陈述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为投资者起诉索赔提供了前置条件。
投资者在2006年3月31日至2007年9月14日之前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07年9月14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且造成亏损或推定存在损失的,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向ST盛达提起索赔,要求其对投资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到期日:2012年3月23日。
管辖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南京中北,股票代码000421)
2010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0] 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认为,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2003年、2004年信息披露违法等虚假陈述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为投资者起诉索赔提供了前置条件。
投资者在2004年3月18日之后、2010年4月8日之前买入股票,在2010年4月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向该公司起诉索赔。
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到期日:2012年4月8日。
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国创,原名*ST国创、*ST四维,股票代码600145)
2010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0] 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经调查认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等重大事项,这些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为投资者起诉索赔提供了前置条件。
在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30日前买入,在2008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造成亏损或推定存在损失的,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向该公司提起索赔,要求其对投资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到期日:2012年4月16日。
管辖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件简称ST沪科,股票代码600608)
2010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认为,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等虚假陈述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为投资者起诉索赔提供了前置条件。
投资者在2004年3月2日至2006年4月25日之前买入ST沪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含该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沪科股票的,且造成亏损或推定存在损失的,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向ST沪科提起索赔,要求ST沪科向投资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到期日:2012年4月23日。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弘股份,原名科苑集团,股票代码000979)
201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认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银行借款、重大担保;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虚假陈述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为投资者起诉索赔提供了前置条件。
投资者凡在2000年6月16日至2005年4月29日之间买入,2005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造成损失或推定存在损失的,均可向该公司索赔。
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到期日:2012年4月30日。
管辖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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