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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绿大地涉嫌欺诈案将于5月7日在昆明重审 [打印本页]

作者: 天机007    时间: 2012-5-5 13:07
标题: 绿大地涉嫌欺诈案将于5月7日在昆明重审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0.SZ,下称绿大地)5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将于5月7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公告还称,绿大地股票自5月7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待相关事项公告后复牌。

绿大地5月3日曾发布公告称,5月2日公司收到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传票,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将于5月7日开庭审理。

公告还称,由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该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上市后虚增资产、虚增收入形成的前期差错的更正结果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该案已几经波折。2011年8月17日,绿大地公司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经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侦查终结,绿大地公司自2004年度至2009年度期间虚增资产33753.77万元,虚增收入49932.30万元,并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刑事责任。

2011年9月6日,该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2011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处罚金40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前任高管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被判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1月31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判决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该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直到3月29日,绿大地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决,发回重审。

4月17日,公司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启动。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表示,2004至2010年期间,被告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为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以达到在深交所股票上市的目的,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金融票证、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绿大地公司上市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包含虚假财务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证监会介入调查时,为掩盖财务造假事实,故意销毁相关会计凭证。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等5人的犯罪事实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上述被告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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