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参内线3月22日消息】证监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共计9章70条。国务院发布文件后,证监会层面落实的制度也终于出台,未来,配合优先股的一系列措施也将陆续走到台前。
证监会将于近期出台若干配套文件,明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修订、利用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实施并购重组等有关事项。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出台若干配套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都将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优先股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事项。(完整中财、实时中财、盘中提醒中财联系QQ:458350869) 459份意见改变了什么? 3月21日出台的试点管理办法,此前经过2013年12月13日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底,共收到来自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459份,其中个人投资者意见434份,中介机构意见19份,发行人意见5份,其他部委1份。(完整中财、实时中财、盘中提醒中财联系QQ:458350869) 
此外,优先股发行条件也作出重要调整,基于为经营暂时困难,但总体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融资工具的设计初衷,证监会将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修改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的一般性要求,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备受关注的储架发行调整中,证监会增设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取储架发行,但同时加以限制,避免出现发行人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后的转让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发行,规避监管要求。
此外还包括了非公开发行票面股息率的限制、合格投资者人数计算的规定和优先股票面金额的规定的调整。(完整中财、实时中财、盘中提醒中财联系QQ:458350869) 那些未被采纳的原因 459份意见带来的变动,所被采纳的都体现了一个监管理念,平衡市场需求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比如上述的可转换优先股,是在限制风险的基础上放开一定的必需空间;而发行条件和储架发行调整中,则是回应需求同时加以限制。
但并非所有的意见都被吸纳,一些未被吸纳的意见背后,则体现了优先股试点期间稳妥起步的原则。(完整中财、实时中财、盘中提醒中财联系QQ:45835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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