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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鼓励长期资金入市 证监会落实利好三细则
[ 发布时间:2008-8-28 9:20:12 ] [ 编辑:天机股票网 ] [ 参与评论 ]  [切换到繁體中文 ]
    
  "鼓励和引导长期资金入市",这句常被监管层放出的"利好",如今在一份文件上得到了更具体的体现。
  落实利好三细则
  昨晚,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签发第56号主席令,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这意味着,8月15日晚证监会针对市场7大热点问题发言之中所提出的"6大措施"之一已经兑现。今后上市公司增持自家股票可按修改后的细则,实行简化程序免除要约收购。
  比如,有一种增持情形可在增持完成后向证监会提出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即"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同时,要求在该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发出公告,并向证监会会提出豁免申请。这也意味着,证监会对此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了事后监管。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将从信息披露、敏感期禁售和加强交易所技术监督三方面提升大股东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新规加上三个方面监督的提出,显示出证监会 "既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行为,又防止市场操纵行为,强化监管的目的。"
  "此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主要明确了相关投资者在完成增持的3日内须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以及证监会需在10个工作日就申请给予答复。提高了工作效率,并明确了操作性。"李大霄认为,此次鼓励并规范大股东增持,证监会出台了三方面细则:
  首先,在信息披露上,在投资者增持1%后,其后续的增持计划需要披露,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可有效区别投资者是"真买还是假买,准备买多少"的问题。
  其次,要进一步强化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业绩预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间,控股股东不能进行增持。"这是防止在关键时间点中,知情者利用信息优势而进行市场操纵。
  第三,从技术上保障和监督增持行为,意味着"技术上的监管会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效率,提高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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