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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式”重组借壳方成第一被告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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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08:5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投服中心公开征集因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而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拟再启证券支持诉讼。这也是继匹凸匹案之后,投服中心提起的第五例证券支持诉讼。与其他证券支持诉讼不同,“忽悠式”重组的借壳方坐上被告席,背后的警示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2015年4月7日鞍重股份开始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同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发布了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复牌后该股出现大幅上涨。此后随着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终止,鞍重股份的股价又跌回起涨原点。在这一过程中,其投资者损失惨重。

    经监管部门调查,九好集团提供给鞍重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财务报告含有虚假信息,包括虚增服务费收入、虚增贸易收入、虚构银行存款,以及未披露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等,且数额巨大。据此,监管部门认为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并认定九好集团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郭丛军等为责任人员;鞍重股份系披露含有九好集团虚假记载财务数据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责任主体,杨永柱等为责任人员。

    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为典型的“忽悠式”重组,九好集团为虚假财务数据的“制造者”与提供者,而上市公司则为虚假财务信息的“披露者”。虽然违规的方式不同,但都是责任主体。因此,此次投服中心欲将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及责任人员告上法庭,可以说是违规者咎由自取的结果。

    事实上,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的“忽悠式”重组在当前的市场上绝非个案,而是具有鲜明的普遍性。比如,高溢价、高估值、高业绩承诺的“三高”并购重组,即属于“忽悠式”重组。“三高”并购重组最突出的特点即为业绩不达标,承诺无法兑现。当初为了享受高溢价与高估值,不得不作出较高的业绩承诺。事实证明,高估值名不副实。“三高”并购中,虽然没有像九好集团那样明目张胆地虚增收入或虚构银行存款,但由于是高估值,相对于其本身的价值,无形中存在“虚增”的成分。由虚增估值,到作出较高的业绩承诺,及至业绩不达标与无法兑现承诺,连贯起来看,“三高”并购重组,本质上也属于“忽悠式”重组。

    问题随之而来。既然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的“忽悠式”重组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那么像上述的“三高”并购重组,监管部门同样不能等闲视之。由于存在虚增估值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相关违规者进行处罚。这亦是该案例引申出的第一层警示意义。

    在以往投资者维权案例中,“人”的因素往往被忽视。此次投服中心欲让九好集团及郭丛军等坐上被告席,无异于打蛇打中了“七寸”。本案例中,虽然九好集团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但郭丛军等人才是背后的“始作俑者”。因此,如果诉讼目标只针对九好集团,而忽略了“人”的关键作用,则同样作为违规者的“人”没有付出任何代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笔者以为,这是该案例的第二层警示意义。

    此外,在本案例中,投服中心将九好集团与郭丛军等人列为第一被告,承担首要赔偿责任,而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被追究的是连带责任,与以往上市公司成唯一被告明显不同。显然,维权的针对性更强,也有利于严惩违规者。更重要的,如果今后市场上还出现“忽悠式”重组的案例,那么,九好集团及其责任人员即是“榜样”。这是该案例的第三层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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