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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对股市造假,“依法”怎能“严惩”?[ 2011-11-11 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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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09:0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走马上任,市场人士纷纷寄语,为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11月9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召开媒体通气会对此予以回应,就市场关心的四大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对于A股市场不时发生的上市公司造假、虚假披露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要依法严惩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会计造假等失信行为,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严惩资本市场失信行为,这是投资者所期盼的。不过,如果只是“依法严惩”,恐怕很难达到“严惩资本市场失信行为”的目的。本来,对于一个法律法规完善健全的市场来说,“依法严惩”是无懈可击的。但中国股市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司法建设有待完善,目前的《证券法》基本上就是一个“豆腐法”,在打击资本市场失信行为方面明显不力。所以,对于资本市场的失信行为,依法严惩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从立法高度加大对资本市场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不力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发行人造假上市问题,这在美国、香港等成熟的股市里,退市是不可避免的。如洪良国际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主板上市,由于造假上市东窗事发,从2010年3月30日起,该股票就被停止交易,目前香港证监会正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洪良国际退还投资者认购股票的款项。
但A股市场的法律明显包庇造假上市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条款,发行人通过造假上市达到成功上市目的的,就不再作退市处理了,而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就可以了,有关的责任人也只需要缴纳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就可以过关。如此规定,对于造假上市者无疑是一种鼓舞。因为一家公司上市,融资金额少则几个亿,多则数百亿,只需要缴纳百分之一(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的罚款,就可以过关了,有如此好事,谁个不想呢?尤其是对于民营、私企的老板来说,企业上市后,这些老板们也都成了亿万富翁,但他们只需要为造假上市支付最高30万元的罚款。面对如此包容的法律,在中国股市不造假上市,那还真是对不起这些法律条文,这也正是A股市场造假上市者源源不断的原因了。因此,按照这样的法律条文,是不足以严惩发行人造假上市行为的,只能是鼓励发行人造假上市。所以,这样的法律条文必须予以修改,否则依法打击上市公司造假上市就只能是空谈。
而这种豆腐法律条文,并不只是局限于造假上市,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打击力度都非常有限。所以,要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仅仅只是“依法严惩”资本市场失信行为显然不够,还应该从立法的高度来加大对资本市场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法律条文完善了,“依法严惩”资本市场失信行为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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