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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盘日记] 重大改革 IPO开闸时间表确定 A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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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08:4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
  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五方面推进市场化法制化
  新股发行体制多处出现重大修改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最快月底公布 IPO三季度开闸没悬念
  A股IPO开闸时间表确定
  新股发行改革出三狠招:破发延长限售股锁定
  IPO最快7月初重启 新方案最快月底公布
  新股发行市场化程度提高 发行速度或将大大加快
  新股发行敲门施压 市场消化能力或好于预期
  专家建议新股发行监审分离
  IPO财务专项检查第二批抽查企业名单产生
  IPO新政提高定价市场化 利空出尽节后迎新行情
  新股“开闸” 不会改变市场总体运行趋势
  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五方面推进市场化法制化
  ■招股书预披露提前至“受理即披露”,自披露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即为“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发行人过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即核准发行,时点自主选择,IPO批文有效期12个月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高管须承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与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价,发行市盈率高于二级市场平均值须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查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3年内不再受理其IPO申请
  ■拟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抑制“炒新”
  昨日,市场关注已久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发布。《意见稿》从推进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五方面打出“组合拳”,推进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法制化改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股发行改革市场化迈出大步
  从《意见稿》内容看,新股发行机制的市场化改革迈出很大步伐,包括进一步提前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试点,实施“受理即披露”;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真正实现由市场控制发行节奏;放宽IPO核准文件有效期至12个月;拟IPO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发行公司债,同时探索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方式融资。
  《意见稿》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从加强市场约束、提高持股意向透明度、强化对承诺事项的约束等三方面,给予更严格的要求。
  按照《意见稿》,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及高管须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意见稿》还要求拟IPO企业提出上市后5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可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为提高大股东持股透明度,《意见稿》要求发行人须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还须披露减持原因、其未来持股意向,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在新股定价市场化方面,《意见稿》从定价方式、个人投资者参与定价、强化定价过程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调整。
  按照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商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协商确定的定价方式;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参与网下定价及配售,IPO规模4亿股以下的,有效报价机构、个人投资者分别不少于20人;4亿股以上的,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即中止发行。
  对于定价过程及结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须在网上申购前公开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数量、网下所有投资者报价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发行价及市盈率等。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还须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提醒投资者关注。
  在新股配售方式上,《意见稿》引入了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有效报价的投资者进行配售,同时为防止利益输送,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
  IPO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下网上回拨比例同样做出调整。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60%,4亿元以上的不低于70%,剩余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回拨则调整为网上有效认购在50至100倍的回拨15%,超过100倍的回拨30%,但网下配售认购不足的须中止发行,不得向网上回拨。网上配售可采用现行的按申购量配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也可采用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确定中签账户并配售等量股票的“一个账户一手,抽签确定中签账户”方式进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引入自主配售机制后,《意见稿》同时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原则、配售结果,包括每位获配投资者的名称、报价、申购数量、配售数额等。
  加强监管维护市场“三公”
  在大幅推进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意见稿》“有放有收”,在着重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方面作文章,严防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维护市场“三公”原则。
  按照规定,招股书预披露之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自披露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必须对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审核中若发现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所报送文件或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当事人责任。
  《意见稿》还着力强化了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并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要求证券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并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
  为抑制“炒新”,《意见稿》要求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针对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业绩变脸”公司,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但创业板公司,以及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已明确具体地提示了业绩下滑风险的不在此列。
  另外,《意见稿》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保荐、承销执业行为的监督执法和自律监管力度。
  按照证监会工作部署,《意见稿》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到本月21日截止,之后将在根据市场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上.证 .马.婧.妤 .郭.玉.志)

  新股发行体制多处出现重大修改
  发行人控股股东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备受关注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酝酿许久后今天面世。中国证监会今天就《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至6月21日。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在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在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均有重大修改。
   发行人抛股套现受制约
  为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此规定将有望杜绝发行人,将发行价定得不切实际的高,募得过多资金,而后锁定期满后,再不管不顾地抛售股票套现,而置上市公司业绩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之不顾。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解释称,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锁定期是三年,两年内减持,意味着发行人控股股东在三年后减持时,其价格不得低于股票上市当时的发行价。而且锁定期还有可能再延长。
  同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此要求上市公司高管诚实守信,积极履行承诺。
   新股发行核准后上市时机自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并且,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此即意味着,历经过会封卷等程序后,证监会核准可发行上市,具体何时上市,发行人可以在十二个月内,自主选择上市时间。
   另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前了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证券监管部门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这些举措体现了新股发行向市场化方向又迈出一大步。
  个人投资者可参与发行定价
  《征求意见稿》改革了新股发行定价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按证券法规定,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此次改革,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
  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合法真实有效。《征求意见稿》强化定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网下所有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如果预计到,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的,应当说明富余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对公司经营、公司业绩等带来的影响和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另外,《征求意见稿》对新股配售方式做了改革。明确,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项规定,体现了监管机构注重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而且,无论公募基金还是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它们的资金也来自于广大投资者个人。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但是,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法制日报 记者 周芬棉)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最快月底公布 IPO三季度开闸没悬念
  CFP/图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最快月底公布
  新快报讯 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征求意见到21日结束,结束后监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并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
  分析人士说,根据进程推测,IPO很可能在三季度开闸。而从意见稿传递出的信息看,虽然没有根本性变化,但对新股发行无论在信披、套现等环节的监管都更趋严格。
  新股预先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
  根据意见稿,为加强社会监督,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将进一步提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0.01%]。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新股发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限售满两年内减持价应不低于发行价
  意见稿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发行人还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证监会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公募基金社保获优先配售权
  根据意见稿,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值得一提的是,对网上发行的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现行按申购量配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也可以采用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确定中签账户并配售等量股票的方式配售。
  上市当年即亏的将被稽查
  意见稿强调,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意见稿还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给出了比目前更严厉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除非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拟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
  第二批IPO财务抽查名单出炉邮政速递、广东超讯通信入选
  新快报讯 来自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第二批抽查名单出炉,其中邮政速递、广东超讯通信均入选。
  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截至5月31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第一批30家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根据相关规定,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延期提交的最终截止日为2013年5月31日。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162家企业,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此外,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报告。根据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部署,需要在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中抽取10家进行抽查。因4月份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只有12家企业,因此此次随机抽取出两家企业,其余10家企业均列入第二批抽查名单(见附件)。
  为防止少数企业借撤回之名规避财务自查义务,证监会强调,对于在IPO财务专项检查过程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证监会将进行抽查。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
  IP O 财务专项检查抽查阶段企业名单(第二批)
  板块 发行人名称
  主板 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 海宁联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 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快报)

  A股IPO开闸时间表确定
  6月7日下午,证监会就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本月21日结束。
  创业板再融资办法还在研究当中
  专项检查以来共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针对有媒体询问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是否会很快推出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7日表示,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目前还在研究当中,将在条件成熟时向市场公开。7日下午,证监会在媒体监督下,从3月底之后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12家企业中抽取现场检查企业。由于此次样本量少,将由证券业协会负责人从其中随机抽取2家企业,其余10家全部进入现场检查。第二批12家企业中,上海润欣、北京耐威2家创业板公司未进入现场检查,其余10家均进入第二批现场检查。
  证监会发言人介绍,截至5月31日,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工作已完成,首批30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也已基本完成。4月至5月底,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有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申请的162企业,专项检查以来共268家企业提交终止申请。3月后申请中止审查的共12家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3家、6家、3家。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发布
  比特币基金尚未纳入基金法监管范畴
  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在新基金法已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促进市场化差异化费率形成、丰富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明确可向短期频繁交易的征收惩罚性赎回费、支持基金销售分支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该规定自8月1日开始实施。
  针对近期网上有人发起设立比特币基金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该类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成立,按照有限合伙法,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因此该类基金作为新兴事物面临规范运作的问题,同时这种形式目前并不在基金法监管范畴内,同时,比特币是虚拟货币,作为新型投资产品,有关部门还在观察研究。发言人表示,希望比特币基金的发起设立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同时充分揭示风险,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出应有的安排。(扬子晚报)
  新股发行改革七大看点
  新股发行改革七大看点
  业内专家认为,本轮改革有别于以往若干次改革尝试,将是证监会成立以来最彻底的一次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
  配合本次改革,新股首发管理办法、保荐办法都将进行较大的修改,最终将有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得到体现。通过本轮改革,一个正常融资的市场将逐渐得以确立,所谓的圈钱论有望彻底消弭。
  纵观最新出炉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证监会一贯倡导的市场化一词后,法制化紧随其后。
  毋庸置疑,以法制化为市场化保驾护航正是本轮改革方案的最大突破和亮点。业内专家认为,这将使本轮改革有别于以往若干次改革尝试,将是证监会成立以来最彻底的一次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
  据了解,配合本次改革,新股首发管理办法、保荐办法都将进行较大的修改,最终将有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得到体现。通过本轮改革,一个正常融资的市场将逐渐得以确立,所谓的圈钱论有望彻底消弭。
  过发审会即核准
  本次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将新股发行时机交由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新股发行节奏将由市场自主调节。
  在成熟市场,市场高涨时新股发行多,市场低迷时则发行少,这是市场买卖双方自主博弈的结果。在境内新股发行市场,一方面大量企业排队等待发行上市,市场担心发行压力;另一方面,每次新股发行都遭到资金抢购,鲜有发行失败的情况。这种供求关系的失衡是导致新股定价难以理性回归的原因之一。
  意见稿为此明确指出,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其发行申请。何时启动发行,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判断和选择。通过市场供需来约束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行为,调节新股发行节奏和数量,以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相互平衡。
  允许在审企业先行发债
  意见稿还提出,允许在审企业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等,探索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业内专家认为,这正是为优先股的推出预留出空间,将成为新股市场化改革的一大亮点。之前,证监会已经放宽了企业赴境外上市的门槛,同时正在积极推动扩大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试点范围。这些措施都将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变企业千军万马挤上市独木桥的局面。
  约束大股东减持行为
  诚信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为促进相关人员在新股定价过程中守信尽责、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意见稿提出三项措施:
  一是加强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为促进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等主体谨慎定价,要求他们承诺,其持股锁定期与公司股价表现挂钩,且在一定期限内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价格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公司股价低于发行价格的,上述人员需要延长持股锁定期。此外,为进一步加大对定价责任人员的市场约束,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上市后至少5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是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本次改革要求发行人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需要披露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股东公开披露上述信息,可以为中小投资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是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环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往往做出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之后并不实际履行,不仅侵害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市场诚信基础。意见稿因此要求,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其未履行承诺所承担的后果,加强对承诺事项的约束。
  市场主体自主定价
  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价格问题只能由市场约束,本轮改革将定价权交还给市场,强化了定价过程的市场约束。
  一是把发行定价方式交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新股定价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应当由买卖双方自主博弈。新股定价方式虽然经历了逐步市场化的过程,但此前监管部门对发行定价的过程、方式仍有详尽规定。本次改革后,监管部门将不再规定具体的定价方式和程序,以往有关询价对象的限制将不复存在,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定价方式,由市场各方自主博弈、自主定价、自担后果。
  二是回应个人投资者希望参与新股定价的意见,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定价。本次改革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必须同时达到规定数量方可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以往新股发行询价过程中,已有部分发行人因报价机构未达到规定家数而中止发行,重新启动发行时则调低了发行价格区间。本次改革引入个人投资者力量,可以进一步加大新股定价约束,同时也是对个人投资者定价能力的考验。
  三是在定价市场化的同时,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意见稿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以提高发行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决策。同时,意见稿对信息披露内容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要求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必须披露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
  四是不再执行25%规则,但披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意见稿规定,触发发行人补充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市盈率比较基准,从原有的25%调整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持平,对补充披露的信息内容也做了专门规定,以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理性投资。
  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本次改革确立了承销商新股网下自主配售权,对网上配售及回拨机制也进行了调整,希望强化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约束力。主要涉及的措施有:
  一是网下配售不再实行比例配售或者摇号配售,而是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自主配售。这一机制有利于促进承销商从培养长期客户的角度出发,重视买方利益,合理定价,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双方利益,对新股定价形成约束。
  但值得强调的是,承销商享有自主配售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股票随意进行分配。为防止利益输送,意见稿提出了约束措施:第一,要求主承销商在发行前须事先制订股票配售原则并予以公告;第二,主承销商必须选择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第三要求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第四,要求配售结束后配售结果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第五,证券业协会将制定自律规则,规范主承销商的自主配售行为并实施自律监管。
  二是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本次改革拟进一步提高网下配售的初始比例,旨在加大对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的约束。网下配售比例提高后,一方面网下申购获配的概率将增大,有利于促进投资者谨慎报价;另一方面,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发行人须中止发行,提高网下配售比例也可以增加对卖方的约束。
  三是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为尊重中小投资者认购意愿,提高了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比例。在网下有效认购充分的前提下,如果网上投资者认购热情高,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最高达到30%的股票。
  四是加大网上股票配售方式的灵活性。市场人士呼吁网上发行采用一人配售一手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境内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网上发行数量有限,一人一手难以实施。借鉴这一做法,本次改革的创新点在于,允许网上发行采用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确定中签账户并配售等量股份的方式配售,简言之,可以实行一个账户一手,抽签确定中签账户,以满足中小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意愿。
  五是强化新股配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配售过程及配售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上会前抽查中介机构底稿
  为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本次改革推出以下措施:
  一是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在辅导、申报环节提前信息披露时点,强化社会监督,优化披露内容,突出披露重点,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
  二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责任追究。本次改革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后即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随意变更。审核过程中,发现所披露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对保荐人采取监管措施,并中止审核。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一旦查证属实,将依法追究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据证监会介绍,借鉴今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经验,今后,证监会还将在发审会前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行上市当年业绩大幅下滑同时信息披露又不到位的,将立即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并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发审会前启动对相关中介机构底稿的抽查工作。
  监管组合拳遏制三高
  为加强市场监管,本次改革还加强了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其具体举措之一是新股上市首日发行价即为开盘价,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等。
  炒新、炒小一直广为市场诟病。本次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在于推出了一系列打击高价发行的措施。如前述提及的新股发行节奏由市场调节,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和发行价挂钩等,此外,还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压缩二级市场继续炒作空间等。(证券时报 于扬)
 新股发行改革出三狠招:破发延长限售股锁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6月7日下午,证监会召开了例行通气会。通气会上,证监会就进一步推进发行新股发行方案征求意见的议题尤为引人关注。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至少三个颇具威力的狠招,比如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股高管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等。
  董登新: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是亮点
  6月7日,证监会发言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证监会就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对外征求意见,相关条款立即引起市场高度关注。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稿分为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以及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 三公原则五部分内容。
  对于上述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武汉科技大学金融所所长董登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本次意见稿最大的新意和亮点在于内容中鲜明提出要厘清和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改革提倡市场化和法制化,这在此前的新股发行修订中是没有提及过的,显示出监管层的改革方向。
  记者注意到,在意见稿的前序部分提及了诸如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市场约束等内容,同时在各项具体的改革意见中,也强调了诸如市场化发行、诚信义务、定价市场化、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主题。
  对此,董登新补充表示:IPO停发时间过长,监管层也在考虑下一步的计划,从这次意见稿的大方向上看,要求市场化,那么IPO开闸重启将是大势所趋,我个人是希望越快越好!
  分析人士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杀着颇多,非常有看点。
  比如,在强化对相关主体的市场约束部分,意见稿提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又如,针对此前出现的预披露信息前后矛盾的情况,意见稿指出,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若发现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
  第三个狠招是: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万福生科逾八成投资者同意和解
  在当天的通气会上,证监会从3月底之后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12家企业中抽取现场检查企业。抽查结果显示,被抽中的10家企业里,主板有3家、中小板有6家、创业板有1家。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企业,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履行自查义务、提交财务自查报告,同时对此类企业进行抽查。
  除对财务检查的通报,证监会在本周监管方面又公示了两家违规企业的处理情况。万福生科案共涉及适格投资者证券账户13246个,涉及金额1.79亿元。截至6月6日,已经签署和解承诺函的账户11648个,占应补偿适格投资者账户总数的86.76%,金额1.69亿元,占比94.48%。
  而针对千足珍珠涉嫌关联交易的市场质疑,证监会表示,已经采取了相关监管措施,千足珍珠业已公告相关内容并着手整改。
  狠招1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狠招2
  招股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
  狠招3
  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每日经济新闻 蒙湘林)

  IPO最快7月初重启 新方案最快月底公布
  6月7日下午,证监会就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至21日结束,监管部门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改革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并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此举表明,IPO启动在即。
  □热点一新股发行
  IPO新方案最快月底公布
  新股发行改革方案意见征集结束日为21日,最快将于月底正式公布,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也就是说,IPO最快将于7月初重启。
  征求意见稿显示,按照新规定,将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在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第二批IPO排队企业抽查10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IPO排队企业第二批企业抽取范围为2013年4月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在截止日期前,共有12家企业提交了自查报告,第二批抽查企业将从这12家企业中抽取10家。
  截至5月31日,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工作已完成,首批30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也已基本完成。4月至5月底,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专项检查以来共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重点关注新申报公司粉饰业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应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发行人在承诺函中应对是否存在相关事项予以说明,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应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审计工作中有所体现。证监会将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通报
  □热点二和解补偿
  万福生科案应补偿1.79亿
  证监会通报显示,万福生科案件应补偿总金额1.79亿元,从5月20日至6月6日,专项补偿基金网站适格投资者注册账户,占应补偿总账户的89.74%,已签署《和解承诺函》投资者涉及的补偿金额占补偿总金额的94.48%,补偿工作进展顺利。
  证监会提醒,接受适格投资者网签的时间将持续到6月11日23时,凡愿意接受补偿,但尚未完成网签操作的适格投资者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
  回应
  □热点三特批上市
  国泰君安不存在特批上市
  连日来,市场一直有关于国泰君安将被特批上市的传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7日表示,近期有关部门已经对国泰君安上市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下一步,将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推进,但他强调,国泰君安不存在特批上市的情况。
  新规
  □热点四惩罚性赎回费
  持有基金不满6个月将被征惩罚性赎回费
  中国证监会6月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新规鼓励差异化、市场化的费率征收机制;并要求对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征收惩罚性赎回费,该部分费用将计入基金财产,以鼓励长期投资。新规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丰富了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取此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征收一定比例的惩罚性赎回费,以避免短期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鼓励长期投资。该部分惩罚性赎回费将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新规明确,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不过证监会并未明确惩罚性赎回费的具体比例。
  此外,新规还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约。(京华时报 敖晓波)

  新股发行市场化程度提高 发行速度或将大大加快
  备受关注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7日面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意义非常重大。这预示着新股发行速度将加快,这也是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对以往的一个重大变化。
  长期以来, 控制发行节奏似乎成为证监会不得不管的事情。这其中有历史形成的原因,也有市场不合理的期待。此次改革把发行时点交由企业自主决定,迈出了市场化的一大步。(证券时报网)

  新股发行敲门施压 市场消化能力或好于预期
  证监会针对新股发行改革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新股发行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而近期市场的大幅下行,除了资金面紧张的因素外,对于新股发行的预期或许也是原因之一。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新股发行的时间基本可预期,且当前上证指数处在相对低位,因此市场消化这一利空的能力可能比之前想象的要强。不过,对于当前处在相对高位的创业板来讲,将要承受的压力可能明显高于主板。
  从时间上来看,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显示,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本月21日,因此对于二级市场资金来讲,对重启时间做到心里有数具有重要意义。时间的确定为市场提供了消化压力的缓冲期,避免了投资者由于不确定而产生的心理波动。
  在多空双方均将新股发行因素考虑在内的情况下,二级市场将在新股发行前达到平衡。但短期来看,考虑到这一消息是昨日盘后公布,预计小长假过后,市场需要几个交易日来消化利空。
  除时间因素外,新股发行改革的内容也将对市场走势产生重要影响。不过,相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场资金会不断得到新的消息(恰恰是这部分资金对市场的主导作用较强),这意味着新股发行对于市场形成的压力会缓释,这无疑将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不但如此,乐观地看,如果新股发行改革力度较大,能够打消此前投资者对于新股融资种种弊端的恐惧心理,那么市场将新股发行理解为一定程度的利空出尽亦有可能。毕竟从上证指数的走势来看,当前点位并不算高。
  当然,并不能忽视新股发行对于市场供需平衡带来的冲击。冲击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新股发行时将抽离场内资金,事实上,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投资者开始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股票 ,等待参与新股发行。其次是新股解禁时增加流通股的供给,这一过程将出现在新股发行后1年到3年之间。
  进一步看,股票供给对于估值偏高的股票压力更大。一个典型的例子是5月份创业板股票遭遇了大小非股东的巨量减持,这其中既包括私募股权基金、高管、财务投资者,也包括控股股东。因此预计新股发行重启对于创业板的压力要高于主板。从这一角度讲,新股发行的敲门声或推动市场偏好从高估值的小股票转向低估值的大股票。
  投资策略方面,分析人士建议当前应降低中小股票仓位,除了新股融资的利空外,资金面偏紧以及业绩考验临近,也令这一股票群体承压。对于具有最低仓位限制的机构投资者来说,目前配置低估值蓝筹将是最优选择,但在总体经济疲软、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滑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获取绝对收益。总体来看,投资者不必过分担忧新股重启对市场的负面影响。(中国证券报)

  专家建议新股发行监审分离
  证监会7日就推进新股发行改革有关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提高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专家认为,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应加强信披,监审分开,平衡投融资者利益。
  消除自主配售权寻租空间
  专家认为,此次证监会酝酿的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稿与过去相比有创新之处,显示出若干闪光点。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此次新股改革亮点集中在券商自主配售、发行前可发债、加强披露三方面,尤其是第一点。
  意见稿指出,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李大霄指出,这一规定改变了卖方原有的利益链条,将卖方与买方的利益一定程度上联结在一起,有利于买方,是配售机制的一次创新尝试,不过在实施中要注意消除自主配售权的寻租空间。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意见稿最实质性的动作是进一步提高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透明度。
  意见稿指出,要提前招股说明书披露时间节点,强化新股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IPO预披露后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曹凤岐称,意见稿还强化了发行人和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大了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力度,有望有效遏制虚假上市等危害资本市场的行为。
  李大霄与曹凤岐均认为,证监会此次强调的市场化定价改革方向正确,这一目标的实现仍需将措施具体化、可行化。
  专家建议实行监审分离
  随着意见稿发布,市场对于新股发行的预期再度升温。李大霄称,鉴于新股改革征求意见截止到本月21日,仍需一段时间讨论,据此推算,今年三季度新股发行将是大概率事件,不过市场不必过分恐慌,投资者应理性解读新股开闸。
  曹凤岐称,如果能和发行改革结合起来,重启IPO是非常必要的。IPO本身并不是造成中国股市上涨下跌的根本因素,而是由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
  曹凤岐指出,新股发行改革的一条思路便是从实质性审批向程序性审批过渡。当前我国实行注册制的条件还不成熟,IPO审批仍然需要。建议实行监审分离,初审权交给交易所,然后材料上报。证监会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专门审查发行和上市是否规范、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有虚假陈述等,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叫停发行,也就是证监会从一票决定权转变为一票否决权。主要由交易所、券商和上市公司自己决定是否发行和上市,搞活了资本市场,也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压力。
  对监审分开的呼吁是和市场化定价的改革方向并行不悖的。我们一直提市场化改革,现在唯一市场化的就是定价,其他方面包括审批都没放开。严格审批和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是相矛盾的。曹凤岐称,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也要跟上市场化定价的步伐,逐渐放开。
  李大霄认为,新股发行制度的最大不足就是偏向融资者,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不足。为了兼顾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消除新股股价数倍于老股股价、小盘股股价数倍于大盘股股价等不合理现象,他坚持一贯的观点,即首先变分散上市为集中上市,数量一多,投资者自然就没有多少兴趣炒作;其次是先发行,再延后数月或更长时间上市,加大打新者的时间风险、控制其炒作,让投资者有充足时间认清公司的投资价值。
  此外,李大霄建议意见稿中的网上配售、网下配售及自主配售的锁定期要延长期限,以达到新股发行价格与老股趋同的目标。(中国证券报 毛万熙)

  IPO财务专项检查第二批抽查企业名单产生
  7日,在媒体的见证下,证监会举行了第二批IPO财务专项核查企业的现场抽签,中国邮政等10家企业被抽中。
  此次抽查的是从3月底之后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12家企业,由于样本量少,本次抽取不再按板块、中介机构执业纪录等分类抽取。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从12家企业中随机抽取出两家企业,除该两家企业外,其余10家企业均列入第二批抽查名单。
  根据相关规定,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延期提交的最终截止日为2013年5月31日。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162家企业,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在此次IPO财务专项检查期间提交终止审查的企业,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财务自查报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截至5月31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第一批三十家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证监会将适时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积累的经验,纳入未来优化规则体系之中,形成常态性要求和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首发信息披露质量。(新华网 屈绍辉)
  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专项检查抽查阶段企业名单(第二批)


  IPO新政提高定价市场化 利空出尽节后迎新行情
  端午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大盘再次大跌31点收成7连阴。同时,证监会昨日中午透露将公布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拟进一步提高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等,具体包括五大方向。部分重点改革措施包括:申报即预披露、IPO前可发债、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发审会前启动对相关中介机构底稿的抽查工作。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到21日结束,结束后监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并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对此,市场分析人士认为IPO终于指日可待,相关政策密集发布,利空可谓出尽,节后有望迎来新行情。
  中邮速递、重庆银行等进入第二轮核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IPO排队企业第二批企业抽取范围为2013年4月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在截止日期前共有12家企业提交了自查报告,因此第二批排队企业的选取工作将从12家企业中抽取10家。上海润欣科技,北京耐威两家创业板公司被抽中不被核查,其余10家如中邮速递、重庆银行等都进入第二轮核查。
  上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新发布的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新股发行网下配售将优先满足社保、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要求。同时,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实行“受理即披露”,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从披露之日起就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该负责人还特别指出,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申请材料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证监会发言人介绍,截至5月31日,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工作已完成,首批30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也已基本完成。4月至5月底,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是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前提交终止申请的162企业,专项检查以来共268家企业提交终止申请。3月后申请中止审查的共12家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3家、6家、3家。
  清科研究中心的报告称,上述2013年提交IPO终止审查申请的公司当中,曾获创投或私募基金(VC/PE)投资的公司达109家,占比40.7%。终止审查的企业当中,涉及VC/PE机构共计139家,投资金额至少达84.48亿元人民币。由于被投企业终止审查,VC/PE通过境内IPO渠道退出的路径遇阻。
  上述统计机构还透露,“根据统计,上述14家企业背后机构投资时间多集中于2011年至2012年间,其中,投资于建艺装饰集团、江苏花王园艺、江西富祥药业、深圳众鸿科技、欧普照明、保隆汽车科技等企业的多数VC/PE机构均为企业上市前‘突击入股’。”
  此外,还有市场人士表示了另一种“担心”,认为“IPO撤单企业出路有限恐卷土重来”。本报特邀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也表示认同,他说“这是肯定的,原来申报创业板的公司都可以改为申报中小板。”
  IPO重启指日可待 创投企业、券商首当受益
  昨日,端午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下跌31.21点成就了7连阴,也成全了每逢端午A股必跌的魔咒。证券市场资深人士蔡先生分析认为,A股以跳水“纪念”端午节,除创业板外各大指数全线下挫。虽然股指连续跌破重要技术关口,短期走势看似岌岌可危,但其实也蕴藏机会,IPO说了那么多天,终于要来了,利“空”出尽意味着“多”来,市场有望迎来喘息机会。一方面是因为季节性因素对流动性的制约将逐渐消失,市场资金情况有望好转;另一方面则在于2200点是重要支持位,在经过持续下跌后,大盘至少在此位置应该获得喘息机会。
  中信建投分析师秦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IPO重启临近,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标的是受益于IPO重启的,或者说可以一定程度上对冲IPO重启的风险,最典型的莫过于创投企业,其次是券商股。他进一步分析认为,对于证券行业创新与发展不应悲观,维持对券商板块的“增持”评级。(投资快报)

  新股“开闸” 不会改变市场总体运行趋势
  据专家测算,年内IPO融资规模约1500亿元,在市场承受范围之内
  昨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工作部署,《意见稿》将于21日完成征求意见并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发布实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意见稿》正式实施后,若在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完成审核进程,并已符合《意见稿》规定的各项内容,就具备了获得核准批文的条件。
  业内人士认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离不开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机制健全的资本市场,恢复新股发行是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前期已过会未拿批文的80家企业,若正常通过IPO财务专项检查并满足《意见稿》规定的各项内容,预计将成为第一批恢复发行的企业。
  对此,部分市场人士担忧,新股“开闸”可能会对市场造成一定“抽血”效应。就此,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资深专家,据其测算,“开闸”后IPO融资规模在市场承受范围内,不会改变股市总体运行趋势。
  从在审企业已经公布的筹资额预计,已过会企业累计融资额约在600亿元。若从8月份开始恢复正常审核估算,今年全年正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月,预计到年底前新上会企业可能在160家左右,融资规模在1000亿元以内。若考虑到发审会后的会后事项等因素,实际发行量还会更少一些。
  “这样估算,包括目前已过会的企业,今年全年IPO融资总额可能在1500亿元左右,与今年前5个月的股权再融资规模相当,在市场承受范围内。新股开闸后,也不会改变A股市场的总体运行趋势。”上述专家表示。
  另有从业人士提出,《意见稿》允许在审企业申请先发行公司债券,探索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股债结合方式融资,加之此前证监会放宽了企业境外上市的门槛,而全国股转系统扩大试点也纳入了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预计企业IPO“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困境将有效改变。
  为抑制一直困扰我国市场的发行“三高”及“炒新”问题,《意见稿》推出了一系列打击高发行价的措施,包括新股发行节奏由市场调节,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股高管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等。市场人士认为,这一系列措施都将对新股高定价和“炒新”形成明显遏制作用。
  “实际上,市场热议的三高问题归根结底是一高,即发行价格高。目前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按照法律底线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下来了,募集资金自然也就减少了。”上述资深专家表示。
  他还特别提出,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特别突出了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将新股的定价权交还市场、交还投资者,强化了发行定价过程的市场约束。长期来看,只有投资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认真判断企业投资价值,理性定价,不盲目跟风,不盲信谣言,“炒新”、“炒小”的投资习惯得到真正改变,新股“三高”魔咒才能真正打破。(.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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