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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证券法》修改应与《公司法》《刑法》同步推进[ 2012-03-14 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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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08:4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报道,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日前在出席“两会”时,提交了一份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提案。朱从玖在提案中指出,《证券法》应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包括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股市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使证券市场成为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渠道。对于《证券法》的修改是必要的。正如朱从玖所言,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6年多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市场的运行基础和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监管实践中,一些《证券法》与市场改革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但要修改《证券法》的哪些内容却是一个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而从朱从玖的提案来看,更多考虑的是长期资金投资股市的问题,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入市的问题。这些问题当然是需要从立法的高度来加以考虑的,但它不应该是《证券法》修改的全部内容。实际上目前《证券法》要修改的内容还有很多,由于修改《证券法》是一件大事,所以在修改《证券法》时,需要有一个更全面的考虑,将《证券法》中的一些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都尽可能地加以修改与完善。
比如,欺诈上市,这是资本市场最大的犯罪。但目前《证券法》对欺诈上市的打击明显不力,甚至有保护嫌疑。《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欺诈上市公司只要缴纳了最高不超过募集资金5%的罚款,就可以不退市甚至是合法上市了,这显然不利于打击欺诈上市行为。
又如,提高新股上市首发流通股比例,这一直都是市场的呼声。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的上市条件规定,明显让发行人有机可乘。
不仅如此,《证券法》的修改还有必要与《公司法》、《刑法》的修改结合起来,同步推进。与《证券法》一样,《公司法》、《刑法》同样也有很多内容是不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如朱从玖这次在“两会”上提到“存量发行要积极的试”,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又如,业内人士建议在新股询价环节引入美国拍卖制,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因此,如果不修改《公司法》的上述条款,有关改革就很难推进。
还有依法不能严惩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刑法》。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多次强调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但《刑法》的判决往往都是很宽松的。如内幕交易者,即便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只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与国外法律判决的把牢底坐穿相比,明显缺少威慑力量,难言“零容忍”。所以为加大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对有关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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