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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 】投资者保护:“来自星星的你”[ 2014-03-18 03:4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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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08:4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新“国九条”(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到证监会最近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的六项重点,市场翘首以待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似乎不是离我们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像“来自星星的你”.
问题并不在于证监会发言人所说的“证监会系统贯彻落实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大伙儿却并不知情,更找不到什么感同身受的感觉,就像时下一种流行的句式所说的那样,你懂的,而我却不懂;而是无论是现实的还是传说中的我们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连同资本市场体系的整体设计一起,仿佛“来自星星的你”一样,都是“拿来主义”的产物。这种在人家那里也许行之有效的东西,来到我们这个新兴市场,不仅科幻,而且冷漠。他虽然具有非凡的超能力,却认为自己没有必要干涉地球人的命运前进方向。如果不是遇到与自己前世有缘的钟情女子,平时即使遇到坏人作恶,也不会轻易出手去救助受害者。
资本市场以及现代公司管理制度所谓的“同股同权”,其实最终还是“资本多数决”。对此,肖钢先生在证监会召开的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说得说清楚。他指出,随着中小股东权利被控股股东损害的情形不断出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将诚信义务承担者扩展到控股股东。就是说,控股股东除了自身利益外,负有维护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机制,如累积投票制、投票权代理和征集投票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代表诉讼制度。在他看来,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就是矫正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实现股东实质平等的共同做法,并不损害股东平等原则,恰恰是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也赞同肖钢的观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之所以需要保护,无非就是因为他们相对于大股东大机构大资金来说,乃是弱势群体。无论在资金实力上,信息知情程度上,还是在涉及公司重大问题的表决权上,他们都和公司大股东不可同日而语。
不过,我国资本市场的现行制度却不仅没有对弱势的投资者群体进行有效的保护,反而迎合了强势资本的利益意志,将市场定位于融资市场,市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优化都一股脑儿地成了向大股东大资金大机构的单边倾斜,从而年复一年地形成了“七二一”的利益分配格局,即七成以上中小投资者严重亏损,二成或勉强可以赢利或有时赢有时亏,真正盆满钵满赚得流光溢彩的大约只有一成左右。尽管这么多年来不知进行了多少次的新股发行改革,也不知讲了多少遍的投资者保护,但在“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定位没有根本改变之前,一个市场连最起码的公平正义也可以被横加践踏,又怎么可能谈得上什么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呢?
更有甚者,一些人对维护投资者所本应拥有的争取新股溢价和交易差价权利的正当性不仅讳莫如深,一谈到这一点还迫不及待地要跟投机炒作撇清干系,甚至把遏制和打击炒新当做天经地义的监管方向。殊不知,越是这样,就越是等于将这些权利拱手相让给圈钱寻租的既得利益者,并使之越来越变成为他们所继续垄断并源源不断地独享大比例新股溢价的一种专利。这种不以充当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看门狗为耻却反以为荣的心理和行为倾向,与其说是源自对“来自星星的你”的盲目崇拜,无如说变本加厉的奴才心态式。而作为一种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性设计,则不仅有悖国情民意,非常荒唐,并且,也是有悖于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基础上的利益分配所应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的。
不管肖钢先生所喊出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口号是如何的激动人心,现实的情况是,中小投资者在从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的现实股票市场中被排斥被欺凌被压迫被剥削的处境却依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观。尤其是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动下重启的这一轮IPO,首批发行的新股极大地满足了上市公司圈钱超募和老股高比例套现的要求,而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就连新股的边也没能沾得上,又哪里还谈得上什么分享不分享新股溢价的红利呢?统计数据显示,首批48只新股的平均发行价格为23.26元,平均发行市盈率为29倍,共计发行股份24.05亿股,其中发行新股20亿股,募集资金223.88亿元,超募20%以上的比比皆是。老股转让约4亿股,老股东合计套现金额111亿元,接近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五成之多。由于劵商自由配售权的滥用,基金等资金实力雄厚的打新机构不需要市值也能大比例获得新股份额配售,48家新股上市首日均遭爆炒,剔除掉首日涨幅,炒新平均收益率可达43%。得益于这场新股爆炒的土豪金,非那些所拥有新股份额甚至比以往任何一次新股发行更多的利益中人莫属。广大受制于“先缴款后配售”不合理规定的中小投资者,则不仅很难靠自己有限的申购资金中签,更多的人甚至还被迫放弃了参与市值配售的权利。
在现实的面前,任何说得再漂亮的理论或喊得十分响亮的口号,都会显得苍白无力。不幸的是,目前的现实正是这样无情地告诉我们的。赋予投资者“用手投票”的权力,用心虽好,但是,远水不解近渴,又能管什么用呢?投资者只有在拥有股票并有了股东资格之后,才有可能获得投票权。就逻辑顺序而言,也是股票拥有权在先而投票表决权在后。如果投资者连当股东的资格都没有,那么,对于其所必须基于股权才存在的投票权利的保护,又有什么意义没有呢?压根儿就没有,一点点也没有。投资者一旦被迫“用脚投票”,随之也就失去了任何“用手投票”的权利。目前一些从“来自星星的你”那里批发来的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不去关心投资者是否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获悉有关的股票信息并如愿以偿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相关的买卖交易,更不顾及大多数投资者目前不仅与新股溢价红利沾不上边,甚至就连手头原来还有一点市值的股票也因为一再被贬值而被迫“用脚投票”的现实,却离题万里地大谈特谈其什么客里空的投票权,这如果不是对牛弹琴,就是自欺欺人。
投资者保护,说到底,就是要让投资者圆自己的“中国梦”,而不是让他们去做“来自星星的你”的追星族。这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不能不直面相对并妥善解决的一个最大的现实问题,也是我们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所不能也不应该有所或缺的中国式特点的具体表现。否则,不要说任何空洞的改革口号都不可能带来投资者保护的春天,哪怕“来自星星的你”的灿烂星光也将在其所无法回避的水土不服面前不得不黯然失色。现实的情形或正是如此。
笔者认为,在投资者需要获得制度保障的诸多现实权利中,收益回报权是关键,是核心,是前提,是根本。而所谓收益回报则首先是由包括新股溢价在内的股票交易差价和分红派息所组成,其次才是求偿索赔为补充。没有后者,前者当然也就失去了必要的保障;而如果没有了前者,则后者就成为失去了意义的马后炮。改变为融资圈钱服务的市场定位,改变向权贵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输送的基本倾向,最终都必须具体体现在落实投资者收益回报权。从当前的现实出发,必须理直气壮地承认投资者有争取新股溢价和交易差价的正当权利,坚决果断地纠正把投资者追求交易差价的投资行为当成投机行为打击的监管偏向,从而切实可靠地把投资收益权还归于投资者。具体来说的当务之急,就是纠正别出心裁的“先缴款后配售”的市值配售办法。恢复市值配售既然是新股发行改革中一项顺应民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改革措施,有什么必要这样横生枝节,给投资者设置这样那样的障碍,非得将热心打新炒新的投资者拒之于门外不可呢?这种见不得投资者沾改革红利一点点边边的叶公好龙式心态如果不认认真真地改一改,什么样的改革新举措都不可能成为既推进新股发行改革又让投资者分享新股发行改革红利的正能量,而只会越来越成为两败俱伤的负能量,到头来不但每一次的改革无不变成对既得利益集团固化利益依然故我的进一步维稳,就是所谓的强化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也依然不能不变成投资者亏损格局的连续不断的强制性被保护。这显然不是我们大家都愿意看到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维护投资者利益之所以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除了《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设计尚不够周全之外,更多的也是同肖钢所指出的“现行制度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专门安排不足”所分不开的。正因为如此,修法或尚需时日,而法不到位,并不是对改变“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规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缺乏,权利行使存在很多障碍,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无所事事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对改变在此之前就先已经形成并且目前还正在有所固化的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利益失衡格局不作为或放空炮的理由。对于忍饥挨饿长期亏损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来说,当前更为现实更为重要的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保护,无非就在于分新股改革红利的一杯羹,让新股溢价这块以往只能眼睁睁看着别人狼吞虎咽的香喷喷的肥肉,现在也能津津有味地吃得到投资者自己的嘴里。,投资者保护乃至一切民生政策的要义,说到底,无不都在于“民以食为天”。既然如此,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去为广大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谋一点实事和求一点实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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