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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首现“老鼠仓” 私募类监管或显著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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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08:5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位年少得志的投资经理因为“老鼠仓”而面临刑诉,中金公司前员工杨丙卿不但毁了自己的前程,也引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话题——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同样面临“老鼠仓”等背信行为的侵害,但是其受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都远远落后于公募产品。

杨丙卿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一案日前已经在北京提起公诉。值得关注的是,此案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的第一起“老鼠仓”案件。此前,西南证券“季敏波案”是证券公司自营部门从业人员的“老鼠仓”案,而杨丙卿供职的部门从事的是资产管理业务,在市场属性上更接近于基金公司,其管理的多只产品与基金行业的私募类产品更为接近。

监管新领地

法律界人士昨日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表示,2009年2月28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作出规定后,基金和券商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已经明确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业内人士称,从日常监管方面来看,券商资管这类私募产品在证券公司日常合规管理和监管力度上仍然比较薄弱。

“证监会基金部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和销售机构从业人员的操守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券商资管只有‘一法两则’,直接对口监管的机构部因为要针对券商各个业务条线加以监管,因此也就没有在资管领域规定得特别细。”一位券商资管部门负责风控合规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所谓“一法两则”是指《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文件是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进行日常监管的主要依据。

这位法律界人士介绍说,虽然刑法明确规定“老鼠仓”是禁止性行为,但刑法毕竟是事后的惩戒机制,券商合规部门做的工作则是事前预防。如果监管部门能有更具体的政策要求,合规部门在公司内的话语权也就更大。

“天才少年”的沦落

杨丙卿曾就读于中国科技大学,在工作期间也展示出超越普通人的聪明劲儿,一向被同事视作“天才少年”。但在同事眼中,杨丙卿也有点恃才傲物,不服管束,难以忍受公司合规部门的约束。

2011年1月,杨丙卿从中金公司离职,前往上海投奔一家私募。不到一年后,即传出他“出事”的消息。从公诉机关公布的案情来看,杨丙卿在中金公司工作期间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与一个企业年金账户相关。此类产品即使在券商资管的范畴类也是典型的私募产品。

“杨丙卿案传递出一个信号,监管层有意在券商资管领域中树立一个典型,起到警示作用。”北京一家券商的资管部门人士说。

随着《基金法》的修订,阳光私募基金也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从证监会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来看,这也意味着私募基金的老鼠仓等背信行为也将进入证监会“加强监管”的范畴。

“打击内幕交易和老鼠仓并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和券商资管的管制,因为这些行为的危害程度并没有差别。”上述资产管理部门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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