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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2日【皮海洲】不该下调券商缴纳保护基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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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08: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9日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下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此举旨在进一步支持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推动证券公司强化经营管理,减轻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减轻证券公司经营成本,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却因此牺牲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这就值得商榷了。这实际上是在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毕竟投资者保护基金顾名思义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下调券商缴纳保护基金比例,实际上是减少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收入来源,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收入来源减少了,这又如何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呢?
这种做法是明显欠妥的。实际上,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与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不矛盾的。而且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必须是建立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基础上的,如今为了支持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居然要下调券商缴纳保护基金的比例,难道说是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妨碍了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事实显然并非如此。进一步说,如果券商创新发展要以牺牲广大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这样的券商创新不要也罢。
而且,即便下调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对于减轻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的意义也是有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是营业收入的0.5—3.5%;《补充规定》明确的缴纳比例是0.5—5%。对于AA级与A级证券公司来说,由于其缴纳比例本来就低(最低为0.5%),下调对其经营成本的影响微乎其微。其实对于目前的券商来说,节支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增收。尤其是对于管理层来说要为投资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券商增收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果不是去追求增收,而是考虑下调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比来来节支,这显然是本末倒置。
当然这里面也涉及到一个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作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证监会为什么要下调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保护基金“够用了”。因为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主要就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如果仅仅局限如此,投资者保护基金确实没有必要做大。但这实际上是投资者保护基金功能不完善的表现。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理应承担起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功能,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承担起对投资者非正常投资损失的赔付之责。比如企业因为大股东的掏空而退市了,那么这就应该追究大股东的责任,而在大股东无力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就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来代为赔偿。而正因为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承担起这个赔付职能,这就导致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可有可无。
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是不应该被下调的。而就投资者保护基金来说,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功能也亟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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