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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 】关注优先股的几个细节问题[ 2014-03-26 06: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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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08:46: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近日,市场关注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正式与投资者见面了.鉴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因此《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被认为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
    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是一个进步。如果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优先股在发行36个月之后可以转为普通股上市流通,这必然会给股市带来很大的后遗症,并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因为此举必将加剧上市公司圈钱冲动,同时加剧股市的大小非问题,使股市又成为优先股的提款机。而中小投资者将会是最终的买单人。所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禁止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投资者心中的一块石头落地了。
    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来看,管理层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所做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来说,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优先股制度还有几个具体的细节是需要引起重视并予以完善的,特别是在实际操作阶段,要避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情发生。
    首先,是对上市银行的特权要严加控制。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不过该条款却为上市银行开了口子,该条款同时规定,“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这就意味着上市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很有可能因为“触发事件发生”而强制转换为普通股。实际上这也是上市银行求之不得的“好事”。而由于上市银行又是优先股发行的主力军,因此,如果上市银行发行的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话,那么“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了。所以对于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一方面是要求其尽量选择公开发行的方式,另一方面是要求其尽量避免“触发事件发生”。
    其次,是对原股东权益的保护要更加旗帜鲜明。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保护原股东的权益。不过这一条款有必要更加旗帜鲜明一些。因为“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另一种解读是“也可以不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因此,从保护原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这一条款应该写得更加明确,将“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改为“必须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并且明确规定,“优先配售”的份额不是一部分,而是“全额”。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向原股东进行全额配售。
    此外,是涉及到普通股股东对优先股事宜的股东大会表决问题。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优先股发行事宜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没有优先股的情况下,作为都是普通股股东的表决,第十条的规定是没有异议的。不过,基于这是对优先股的发行事宜进行表决,而且这种优先股的发行还有可能涉及到非公开发行,中小投资者根本就无法参与。因此这个表决就应该格外慎重。除了要“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必须对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普通股份额作出规定,比如在排除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代表的普通股份额需要达到排除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后公司全部A股份额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以增加普通股股东的代表性,反映出公司广大普通股股东的真实意愿,而不是由少数几个大股东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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